修訂第3條、第4條
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事業,設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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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主管機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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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0年04月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主管機關。 |
第 3 條
本次修訂
本基金收入來源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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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5年03月第 3 條
本基金收入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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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次修訂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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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5年03月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100年04月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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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府得設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管理委員會,負責前二條事項之審議,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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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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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其預算、決算及會計之財務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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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歸屬本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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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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