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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5006311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條文

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事業,設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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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次修訂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主管機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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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主管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收入來源如下:
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所得之收入:
(一)依都市計畫變更規定所捐獻或回饋之土地及實物標售之收入。
(二)依都市計畫變更規定所捐獻或回饋代金之收入。

二、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回饋之收入:
(一)依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所回饋之土地及實物標售之收入。
(二)依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所回饋代金之收入。

三、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所得之收入:
(一)更新地區重建、整建完成後讓售、標售及出租房地之收入。
(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本息回收及違約金收入。

四、辦理非都市土地開發所繳納之開發影響費、土地代金或回饋金。

五、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新社區開發捐贈之建設經費。

六、中央政府補助之款項。

七、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收入。

八、孳息收入。

九、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十、捐贈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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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次修訂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都市計畫相關規劃費用:
(一)辦理新訂、變更都市計畫規劃費用。
(二)辦理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規劃費用。
(三)整體公共設施擬定及檢討規劃費用。
(四)都市發展政策規劃研究費用。
(五)其他辦理都市計畫相關業務規劃設計費用。

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費用:
(一)土地價款。
(二)房屋拆遷戶之補償、補助及安置費用。
(三)房屋拆遷戶之獎勵及救濟費用。
(四)更新地區房屋之重建、整建、維護所需研究、規劃設計費、工程費(含工程管理費)、材料費、設施費、整地、圍籬、地質鑽探費、測量費、利息及其他辦理都市更新應計入成本費用等支出。
(五)更新地區出租房屋之管理、維護、稅捐、折舊、保險、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等支出。
(六)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之支出。
(七)購買移出之容積費用。

三、公有出租住宅、公共服務空間、社會福利文化設施及都市建設等支出。

四、辦理公共及社區環境改善計畫相關費用。

五、補助以整建、維護方式辦理更新事業之費用。

六、償還金融機構融資之本息。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關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之支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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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都市計畫相關規劃費用:
(一)辦理新訂、變更都市計畫規劃費用。
(二)辦理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規劃費用。
(三)整體公共設施擬定及檢討規劃費用。
(四)都市發展政策規劃研究費用。
(五)其他辦理都市計畫相關業務規劃設計費用。
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費用:
(一)土地價款。
(二)房屋拆遷戶之補償、補助及安置費用。
(三)房屋拆遷戶之獎勵及救濟費用。
(四)更新地區房屋之重建、整建、維護所需研究、規劃設計費、工程費(含工程管理費)、材料費、設施費、整地、圍籬、地質鑽探費、測量費、利息及其他辦理都市更新應計入成本費用等支出。
(五)更新地區出租房屋之管理、維護、稅捐、折舊、保險、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等支出。
(六)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之支出。
(七)購買移出之容積費用。
三、依都市計畫相關法規用於公有出租住宅、公共服務空間、社會福利文化設施及都市建設等支出。
四、辦理公共及社區環境改善計畫相關費用。
五、補助以整建、維護方式辦理更新事業之費用。
六、償還金融機構融資之本息。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關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之支出。

第 5 條

本府得設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管理委員會,負責前二條事項之審議,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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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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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其預算、決算及會計之財務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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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歸屬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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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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