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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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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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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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次修訂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秘書、專員、正工程司、股長、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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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1年02月第 4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秘書、專員、正工程司、股長、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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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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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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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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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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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次修訂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學者專家為顧問;為辦理社區更新、諮詢、輔導、推動等更新工作業務需要,得在適當地區設更新工作室,其所需人員由本處總員額調兼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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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1年02月第 9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學者專家為顧問;為辦理社區更新、諮詢、輔導、推動等更新工作業務需要,得在適當地區設更新工作室,其所需人員由本處總員額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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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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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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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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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次修訂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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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1年02月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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