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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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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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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更新發展科:都市更新發展研究、更新政策及法令研(修)訂、更新地區劃定、更新計畫擬定、更新基金運用、更新事業經費補助等事項。 二、更新事業科:重建、整建、維護等都市更新事業工程之擬定、審議、核定、調解、調處、監督管理及輔導、推動等事項。 三、更新推廣科:公辦更新事業開發及推動、更新開發地區不動產經營、管理、更新地區環境營造相關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法制、研考、新聞發布、維護工程發包,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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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次修訂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秘書、專員、正工程司、股長、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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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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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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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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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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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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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次修訂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學者專家為顧問;為辦理社區更新、諮詢、輔導、推動等更新工作業務需要,得在適當地區設更新工作室,其所需人員由本處總員額調兼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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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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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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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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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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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次修訂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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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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