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共三條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時,能妥與更新單元範圍內或相鄰土地之所有權人溝通協調,提高都市更新共識及參與,以利後續更新推動,特訂定本須知。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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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向本府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於送件前應召開更新單元範圍內說明會,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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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8年09月
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向本府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於送件前應召開更新單元範圍內說明會,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01年11月
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向本府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於送件前應召開更新單元範圍內說明會,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
本次修訂
三、申請人依規定應召開相鄰土地協調會時,準用前點規定辦理。但通知對象應為更新單元所在街廓內相鄰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里長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2筆)
108年09月
四、申請人依規定應召開相鄰土地協調會時,準用第二點及前點規定辦理。但通知對象應為更新單元所在街廓內相鄰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里長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101年11月
四、申請人依前點辦理者,應檢附下列資料送本府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