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時,能妥與周知範圍內相關權利人溝通協調,提高都市更新共識、參與,以利後續更新推動,特訂定本須知。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向本府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認應舉辦說明會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四、申請人依第三點辦理說明會後,應檢附更新單元範圍說明會會議紀錄送本府審查。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五、申請人依第四點檢附之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本處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次數以2次為限。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六、申請人向本府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時,得依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自行舉辦說明會,併同評估指標或更新計畫書送本府審查。 相關法規
讀取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