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 1 條
本次修訂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城鄉發展政策,特設置新北市城鄉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住宅法第七條第一項及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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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9年12月第 1 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特設置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住宅法第七條第一項及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00年02月第 1 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特設置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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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城鄉發展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機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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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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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0年02月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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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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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8年11月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100年02月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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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次修訂
本府設新北市城鄉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監督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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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9年12月第 6 條
本府設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監督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108年11月第 6 條
本府設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監督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本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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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次修訂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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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12月第 7 條
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 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第一項第一款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第 8 條
本次刪除
(刪除)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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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12月第 8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
第 9 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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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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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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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管。但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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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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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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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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