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全文共8點
本次修訂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城鄉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補助及管理考核事宜,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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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0年09月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補助及管理考核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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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及其所屬以外之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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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0年09月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申請本基金補助者(以下簡稱各申請機關),其用途應符合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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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申請本基金補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其補助經費經新北市城鄉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動支: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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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0年09月
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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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於年度進行中,如有急需於當年度申請辦理之計畫,應檢送前點規定之提案單及工作計畫書供本局召開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提送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動支補助經費。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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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0年09月
四、各申請機關於年度進行中,有急需於當年度申請辦理之計畫,應檢送本要點第3點規定之工作計畫書送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動支,但申請經費未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得經本府先行核定動支後,檢送工作計畫書送本委員會追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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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作業要點之補助經費為實際發生權責數或實際決算數,並以核定金額為上限;年度經費應於當年度核實支應完畢。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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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0年09月
五、本作業要點之補助經費為實際發生權責數或實際決算數,並以核定金額為上限;年度經費應於當年度核實支應完畢。 |
本次修訂
六、申請補助經費達一千萬元(含)以上者,採分期撥付,其撥款方式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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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0年09月
六、經費撥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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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行管考: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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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0年09月
七、執行管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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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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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0年09月
八、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