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補助及管理考核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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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所屬各機關申請本基金補助者(以下簡稱各申請機關),其用途應符合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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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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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申請機關於年度進行中,有急需於當年度申請辦理之計畫,應檢送本要點第3點規定之工作計畫書送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動支,但申請經費未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得經本府先行核定動支後,檢送工作計畫書送本委員會追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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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作業要點之補助經費為實際發生權責數或實際決算數,並以核定金額為上限;年度經費應於當年度核實支應完畢。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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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撥款方式: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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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行管考: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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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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