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全文共4條
本次修訂
一、為利都市更新實施者於規劃階段,得先行評估案內之公有土地參與更新分回房地是否應轉作社會住宅,爱公告本局評估原則如次: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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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01月
一、為利都市更新實施者於規劃階段,得先行評估案內之公有土地參與更新分回房地是否應轉作社會住宅,爰公告本局評估原則如次: |
本次修訂
二、本市都市更新案件,依前揭評估原則經本市都市發展局評估納作社會住宅者,其社會住宅單元應依「臺北市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分回納作社會住宅規劃設計基準需求及作業流程」規劃設計,並得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公有地參與都市更新)『規劃設計階段』注意事項一覽表」據以檢核,請參詳附件一、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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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01月
二、本市都市更新案件,依前揭評估原則經本局評估納作社會住宅者,其社會住宅單元應依「臺北市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分回納作社會住宅規劃設計基準需求及作業流程」規劃設計,並得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公有地參與都市更新)『規劃設計階段』注意事項一覽表」 據以檢核,請參詳附件一、二。 |
本次修訂
三、前揭評估原則係供都市更新實施者前期劃評估之用,至是否納為社會住宅興辦標的,仍應依本府都市發展局個案核定結果為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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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01月
三、前揭評估原則係供都市更新實施者前期規劃評估之用,至是否納為社會住宅興辦標的,仍應依本局個案核定結果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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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張貼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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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01月
四、張貼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