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全文共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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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一、為利都市更新實施者於規劃階段,得先行評估案內之公有土地參與更新分回房地是否應轉作社會住宅,爱公告本局評估原則如次:
(一)核算公式:分回社宅戶數=【參與都市更新公有土地面積x〔1x(法定容積率+容積獎勵額度)X(1-共負擔比)】÷40,其中土地面積單位為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單位為百分比,獎勵額度含都市更新及其他容積獎勵項目。 (二)公有土地包括國有土地及市有土地。 (三)社會住宅居住單元類型配比,以套房1房型:2房型為70%:30%辦理,並得依個案基地條酌予加減15%, (四)公有土地參與更新分回社會住宅戶數達15戶(含)以上且取得成本及取得方式符合本府需求,即原則納作社會住宅興辦標的。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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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01月
一、為利都市更新實施者於規劃階段,得先行評估案內之公有土地參與更新分回房地是否應轉作社會住宅,爰公告本局評估原則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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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二、本市都市更新案件,依前揭評估原則經本市都市發展局評估納作社會住宅者,其社會住宅單元應依「臺北市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分回納作社會住宅規劃設計基準需求及作業流程」規劃設計,並得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公有地參與都市更新)『規劃設計階段』注意事項一覽表」據以檢核,請參詳附件一、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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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01月
二、本市都市更新案件,依前揭評估原則經本局評估納作社會住宅者,其社會住宅單元應依「臺北市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分回納作社會住宅規劃設計基準需求及作業流程」規劃設計,並得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公有地參與都市更新)『規劃設計階段』注意事項一覽表」 據以檢核,請參詳附件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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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三、前揭評估原則係供都市更新實施者前期劃評估之用,至是否納為社會住宅興辦標的,仍應依本府都市發展局個案核定結果為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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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01月
三、前揭評估原則係供都市更新實施者前期規劃評估之用,至是否納為社會住宅興辦標的,仍應依本局個案核定結果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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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張貼處:
(一)本府電子公告欄 (二)刊登本府公報。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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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1月
四、張貼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