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第六點
壹、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受理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回饋、捐贈之評估原則、程序等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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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受理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回饋、捐贈之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發都發局);受理都市更新捐贈之執行機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更新處);接受捐贈單位(以下簡稱受贈單位)為本府各機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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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回饋、捐贈類型之順序評估,依下列原則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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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回饋、捐贈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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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都發局或更新處於研商會議中無法確認都市計畫、都市設計、都市更新回饋、捐贈類型、內容或受贈單位,都發局或更新處得報府召開會議協調或逕行簽府決定回饋或捐贈等內容,不受前項各類時程拘束。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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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都計案及都審案之捐贈代金收入,由臺北市住宅基金專戶及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專戶各分配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但都市計畫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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