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全文共5點
本次修訂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受理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回饋、捐贈之評估原則、程序等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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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1年02月
壹、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受理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回饋、捐贈之評估原則、程序等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本次修訂
二、受理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回饋、捐贈之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受理都市更新捐贈之執行機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更新處);接受捐贈單位(以下簡稱受贈單位)為本府各機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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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1年02月
貳、受理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回饋、捐贈之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發都發局);受理都市更新捐贈之執行機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更新處);接受捐贈單位(以下簡稱受贈單位)為本府各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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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本作業要點之回饋、捐贈類型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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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1年02月
參、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回饋、捐贈類型之順序評估,依下列原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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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回饋、捐贈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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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1年02月
肆、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回饋、捐贈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
本次修訂
五、都計案及都審案之捐贈代金收入,由臺北市住宅基金專戶及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專戶各分配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但都市計畫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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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1年02月
陸、都計案及都審案之捐贈代金收入,由臺北市住宅基金專戶及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專戶各分配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但都市計畫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