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第1條、第2條、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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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本次修訂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發展、都市更新及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鐵路高架化業務,特設置嘉義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104年09月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發展及都市更新,特設置嘉義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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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條
                                                                                                                                        
                                                                                                                                             本次修訂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104年09月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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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都市發展處為管理單位。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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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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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修訂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104年09月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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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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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列,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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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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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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