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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發展及都市更新,特設置嘉義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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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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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都市發展處為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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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所捐獻回饋代金、土地或土地經處分後收入。 二、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所折繳之代金收入。 三、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所回饋代金收入。 四、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所得。 五、出售容積之收入。 六、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七、中央政府補助之款項。 八、本基金孳息。 九、金融機構融資。 十、捐贈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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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建設及維護費用。 二、辦理都市發展及更新相關規劃設計及作業費用。 三、實施及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費用: (一)土地價款。 (二)房屋拆遷戶之補償、補助、安置費用及救濟費用。 (三)更新地區房屋之重建、整建、維護所需研究、規劃設計及開發費用。 (四)更新地區出租房屋之管理、維護、稅捐、保險、訴訟及強制執行等費用。 (五)更新地區內購買移出容積之款項。 四、協助辦理更新事業之經費: (一)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經費。 (二)補助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更新事業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 五、辦理都市更新周邊地區公共及社區環境改善計畫、都市建設相關費用。 六、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七、辦理都市更新作業之聘僱人員人事費用。 八、研究發展都市更新有關業務之必要費用。 九、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費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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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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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列,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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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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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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