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發布第2、5、6 點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北市推動都市計畫內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規定,供民眾申請拆除新建、整建及維護,特訂定本作業注意事項。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本次修訂
二、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經本府房屋健檢耐震詳評結果屬應立即辦理拆除、結構修復之合法建築物」,係指經本府房屋健檢(既有建築物初勘)結果為建議應立即辦理結構修復補強改善作業(第三類)並經耐震詳細評估結果屬應立即辦理拆除、結構修復之合法建築物。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107年06月
二、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經本府房屋健檢耐震詳評結果屬應立即辦理拆除、結構修復之合法建築物」,係指經本府房屋健檢(既有建築物初勘)結果為建議應立即辦理結構修復補強改善作業(第三類)並經耐震詳細評估結果屬應立即辦理拆除、結構修復之合法建築物。 |
三、本作業注意事項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四、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申請整建維護建築物者,應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日起二年內(至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止) 提出申請,除補助金額外,其餘依「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本次修訂
五、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新建及獎勵者,應於申請拆除執照時或 申報拆除本自治條例第三條建築物及與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屬同一使用執照範圍內建築物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適用本自治條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107年06月
五、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新建及獎勵者,申請人申請拆除執照時或申報拆除第三條建築物及與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屬同一使用執照範圍內建築物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適用本自治條例: |
本次修訂
六、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申請獎勵適用者,申請人除拆除執照併同建造執照申請者外,應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日起二年內(至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止)領得拆除完成證明,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107年06月
六、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申請獎勵適用者,申請人除拆除執照併同建造執照申請者外,應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日起二年內(至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止)領得拆除完成證明,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 |
七、拆除執照併同建造執照申請者,申請人依第五點規定申請適用本自治條例時,應併同檢附第六點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文件,申請核發獎勵。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八、考量消防救災,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新建後建築基地應臨接之計畫道路、現有巷道之寬度應達八公尺,或臨路未達八公尺者,應自基地退縮留設深度合計達八公尺,該自行退縮部分,應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九、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申請租金補助及稅捐補貼者,其申請對象、補貼額度、方式及申請文件,應依「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內防災建築租金補助要點」及「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內防災建築地價稅及房屋稅補貼要點」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十、建築物之新建涉及都市計畫、消防、衛生、交通、環保、水利等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十一、申請案之一部分非屬本自治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者,該部分不得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申請相關補助、補貼或容積獎勵及相關新建規定。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十二、除第四點以外之申請案,有不符規定者,執行機關應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執行機關應定期間通知補正。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十三、申請案適用本自治條例發生疑義時,執行機關得視個案需要邀集相關機關會商研議,並得視情形邀請申請人準備文件資料列席說明。 相關法規
讀取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