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發布全文10點
本次修訂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都市更新事業於計畫核定發布實施 前,更新單元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先行拆除或遷移,加速改善市容,增進公共利益,特訂定本作業要點。本原則所列事項,都市計畫、更新計畫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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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2年03月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都市更新事業於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更新單元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先行拆除或遷移,加速改善市容,增進公共利益,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作業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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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三、本作業要點所稱存記,其辦理方式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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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2年03月
三、本作業要點所稱存記,其辦理方式如下:
101年07月
三、本作業要點所稱存記,指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實施者依本作業要點規定,申請將更新單元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於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先行拆除或遷移,並由本府核發准予存記許可文件。 |
四、依本作業要點辦理存記後之土地改良物,參與都市更新得以未拆除或遷移前之狀態適用都市更新條例同意比例核算、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有關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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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五、申請人申請存記同意函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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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2年03月
五、申請人申請存記同意函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
本次修訂
六、執行機關完成存記申請之書面審查後,應邀集有關機關、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現場會勘,確認存記土地改良物現況情形後,核發同意函。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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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2年03月
六、執行機關完成存記申請之書面審查後,應邀集有關機關現場會勘,確認存記土地改良物現況情形後,核發同意函。 |
七、申請土地改良物拆除工程,應依建築法之拆除管理相關規定作業程序由申請人自行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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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八、申請人應自同意函核發後六個月內檢送相關拆除及綠美化前後對應照片等資料報本府核備後,由本府據以核發准予存記許可文件,惟申請人逾期前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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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2年03月
八、申請人應自同意函核發後 6 個月內檢送相關拆除及綠美化前後對應照片等資料報本府核備後,由本府據以核發准予存記許可文件,惟申請人逾期前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 3 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
九、依本作業要點支出之簡易綠美化工程相關費用,於辦理都市更新時,不得認列為共同負擔及申請容積獎勵。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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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1年07月
九、依本作業要點辦理有關簡易綠美化工程之費用,未來並不得認列共同負擔及申請容積獎勵。 |
本次修訂
十、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存記,免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六點之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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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2年03月
十、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存記,免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點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