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全文共8條
第 1 條
本次修訂
本辦法依據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五項後段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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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12月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後段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次修訂
實施者捐贈現金予嘉義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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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12月第 2 條
實施者捐贈現金予嘉義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給予容積獎勵。 |
第 3 條
本次修訂
實施者開闢或管理維護都市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經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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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12月第 3 條
實施者開闢或管理維護都市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經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給予容積獎勵。 |
第 4 條
本次修訂
實施者提供依都市計畫法令、都市計畫書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樓地板面積以外,另行增設以平面為主之停車空間,經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認定有必要,且建築物及土地產權無償登記為市有者,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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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9年12月第 4 條
實施者提供依都市計畫法令、都市計畫書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樓地板面積以外另行增設之停車空間,經嘉義市政府認定有必要,且建築物及土地產權無償登記為市有者,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給予容積獎勵。 |
第 5 條
本次新增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實施者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供指定之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之獎勵容積,依下列各款規定之獎勵係數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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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次新增
更新單元內現有合法建築物之屋齡達三十年以上,且樓層數為四層以上,無設置昇降設備者,更新後完成昇降設備之設置,該棟合法建築物坐落之建築基地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為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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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次新增
舊違章建築戶之認定,以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者為限,面積以實測面積為準,並應檢附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證明、自來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等文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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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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