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後段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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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實施者捐贈現金予嘉義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給予容積獎勵。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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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實施者開闢或管理維護都市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經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給予容積獎勵。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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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實施者提供依都市計畫法令、都市計畫書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樓地板面積以外另行增設之停車空間,經嘉義市政府認定有必要,且建築物及土地產權無償登記為市有者,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給予容積獎勵。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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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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