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訂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需要及執行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事項,特訂定本基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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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6年09月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需要及執行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事項,特訂定本基準。 |
二、依本基準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不得位於農業區、保護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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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都市更新地區內自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者,應以一完整之計畫街廓為原則。但因計畫街廓過大或其他特殊因素確難一次辦理者,得依下列基準劃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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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6年09月
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都市更新地區內自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者,應以一完整之計畫街廓為原則。但因計畫街廓過大或其他特殊因素確難一次辦理者,得依下列基準劃定: |
本次修訂
四、未經本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應符合前點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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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6年09月
四、未經本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應符合前點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本次新增
五、更新單元以重建方式實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本府核准者,得不受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限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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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六、更新單元內之合法建築物全部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得不受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限制。但位於未經本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整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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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6年09月
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整建或維護之都市更新單元,除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計畫另有規定外,至少應為屋齡二十年以上之一幢合法建築物,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
本次修訂
七、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致同一街廓內其他土地無法劃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舉辦公聽會時,應一併通知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加,徵詢其參與更新之意願並協調。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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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6年09月
六、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致同一街廓內其他土地無法劃定者,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規定舉辦公聽會時,應一併通知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加。 |
本次新增
八、本基準所列事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中載明;其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逕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載明。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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