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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次修訂
為推動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事業,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高雄市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規範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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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1年06月第 1 條
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高雄市都市更新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規範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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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本府都市發展局為主管機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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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次修訂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所得之收入。 二、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所得之收入。 三、本基金持有房地出租、出售及處分之相關收入。 四、出售都市更新事業移出容積收入。 五、中央政府補助之款項。 六、本府依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本基金孳息收入。 八、融資或借貸收入。 九、繳交保證金收入。 十、捐贈收入。 十一、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及其抵充之可建築土地或該土地處分後收入。 十二、參與土地開發或建設所得之收入。 十三、其他有關收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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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1年06月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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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次修訂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 二、本基金持有房地之管理、維護及處分等各項費用支出。 三、徵收、撥用、價購都市更新地區土地及其改良物支出。 四、購買都市更新事業移入容積支出。 五、補助都市更新團體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 六、補助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 七、辦理城鄉發展與都市更新規劃研究之支出。 八、償還融資或借貸之本息。 九、依法強制接管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 十、管理本基金之各項庶務支出。 十一、改善或增建非都市土地開發相關公共設施、活化再利用城鄉低度利用土地房舍及其周邊環境所需之支出。 十二、其他實施城鄉發展或都市更新事業相關支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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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1年06月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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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應設都市更新基金管理會;其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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