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次修訂
本辦法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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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4年08月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次修訂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更新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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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4年08月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第 3 條
都市更新事業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者,其實施者應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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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次修訂
臺北市整建或維護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經本府劃定應實施整建或維護之更新地區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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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4年08月第 4 條
本市整建或維護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第 5 條
本次修訂
本府為辦理補助整建或維護都市更新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於每年度開始時,應定期公告當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受理申請期間、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及相關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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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4年08月第 6 條
主管機關於每年度開始時,應定期公告當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受理申請期間及相關事項。 |
第 6 條
本次修訂
實施者依本辦法申請經費補助時,應依附表所列補助項目擬具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申請補助計畫書,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具政策性或急迫性之案件,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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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4年08月第 5 條
實施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具政策性或迫切性之案件,經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 7 條
本次修訂
依前條規定申請經費補助,應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視當年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於居住環境改善之貢獻度酌予補助,並由本府核准補助項目及額度。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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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4年08月第 7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所需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得由實施者依附表所列補助項目一併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補助。 |
第 8 條
本次修訂
申請補助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分二期撥款,由實施者檢具下列文件,向更新處提出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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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4年08月第 8 條
申請補助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分二期撥款,由實施者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
第 9 條
本次修訂
同一申請案已接受本府或本府以外相關機關(構)補助有案者,得不予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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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4年08月第 9 條
同一申請案業已接受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構)補助有案者,得不予補助或酌減補助金額。 |
第 10 條
本次修訂
依本辦法申請之補助案件,實施者未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期限辦理者,本府得廢止其補助核准。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向本府申請核准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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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4年08月第 10 條
依本辦法申請之補助案件,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者未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期限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
第 11 條
本次修訂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實施都市更新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本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並應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及於日後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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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4年08月第 11 條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實施都市更新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並應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及於日後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第 12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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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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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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