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次新增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都市更新,基於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主動引導更新地區之開發,達成改善居住環境品質、增加公共住宅存量及地區機能調節等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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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次新增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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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次新增
本辦法所稱公辦都市更新(以下簡稱公辦都更),係指都發局依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程序,報經本府選定以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方式辦理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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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次新增
都發局得就下列地區考量實施更新效益,辦理適宜性評估後,報本府選定為公辦都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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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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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評估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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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次新增
依第四條規定選定之公辦都更案,都發局得擬定都市更新計畫,送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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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次新增
前條都市更新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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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次新增
依第四條規定選定之公辦都更案,其劃定之更新地區或都市更新計畫公告實施後,得由本府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構)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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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次新增
公辦都更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併案報核者,本府得優先審議。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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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次新增
公辦都更案支出經費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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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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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各款費用由有關機關或事業機構編列預算支應暫付,必要時得由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都更基金)優先暫付,相關暫付之費用得以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土地、建築物或現金歸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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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次新增
公辦都更案範圍內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由都更基金及臺北市住宅基金投入資金取得。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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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次新增
公辦都更案應建立公開之估價條件,由都發局委託專業估價者查估權利變換前各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之權利價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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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次新增
都發局應以社區工作室、網路媒體、社區說明會或其他公開透明之作業方式,公開公辦都更案相關計畫內容、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及辦理進度等相關資訊。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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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次新增
依本條例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之都市更新事業,其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尚未核定,經實施者同意撤回原申請案者,得由原範圍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選定代表,檢具達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同意比例之同意書,向都發局申請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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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次新增
公辦都更案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如有安置需求,都發局得優先提供中繼住宅予以安置。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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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次新增
第四條第六款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應立即拆除之合法建築物,都發局得提供相關技術諮詢及行政指導。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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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次新增
依本條例核定之都市更新案,已取得建造執照及拆除執照者,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得成立專案小組,就該案評估與協調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之執行,製作評估報告,作為本府執行參考依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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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本次新增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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