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次新增
本基準依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第二條指標六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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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次新增
指標六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重大建設認定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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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次新增
指標六之本市國際觀光據點認定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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