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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基準依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第二條指標六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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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指標六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重大建設認定如下:
(一)已開闢或已編列年度預算開闢之面積在一公頃以上公園。 (二)已開闢或已編列年度預算開闢之面積在六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廣場。 (三)建成圓環。 (四)堤頂大道、環東大道、信義快速道路、環河南北快速道路、水源快速道路、洲美快速道路、市民大道高架段及建國南北路高架道路、基隆高架道路、新生高架道路等十條快速道路。 (五)高速公路。 (六)天母運動公園、臺北體育文化園區、臺北小巨蛋體育館。 (七)已經都市計畫變更公告之捷運系統或鐵路系統車站(含車站出入口)、捷運高架段、申請劃定範圍涉及捷運地下穿越土地且不適用「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上開車站得就已編列年度預算作為認定。另「車站出入口」不包括其他連結性(如地下街)出入口。 (八)中山南、北路、敦化南、北路及仁愛路三條景觀道路寬度達四十公尺以上之路段。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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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指標六之本市國際觀光據點認定如下:
(一)孔子廟、行天宮、龍山寺。 (二)二二八紀念公園、青年公園。 (三)中正紀念堂、國父紀念館、忠烈祠。 (四)歷史博物館、故宮博物院、郵政博物館。 (五)臺北市立美術館、植物園、士林官邸。 (六)臺北一0一大樓。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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