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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

新北市政府107年9月19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071731736號令

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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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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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委託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者,得於完成評估後,申請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以下簡稱評估費用)。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二人以上者,得推由代表人提出申請。
申請補助評估費用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一、申請書。
二、補助評估費用請撥領據。
三、評估報告書(含每棟樓地板面積計算表)。
四、申請人或評估機構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五、評估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或領據影本。
六、其他經本局指定文件。
前項申請人得併附授權書,授權本局將補助評估費用逕撥付予評估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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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評估費用之補助額度如下: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一)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千平方公尺:每棟新臺幣六千元。
(二)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每棟新臺幣八千元。
(三)審查費:每棟新臺幣一千元。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簡約)標價清單之評估費用。但每棟補助額度以不超過評估費用之百分之三十或新臺幣四十萬元為限。
(二)審查費:每棟依前目評估費用之百分之十五估算。但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第一款總樓地板面積認定方式如下:
一、領得使用執照者:以使用執照登載為準。
二、未領得使用執照者:
(一)以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之主建物面積為準。
(二)以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為準。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為無需辦理詳細評估者,不得申請詳細評估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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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六條各款規定之情事。
二、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補助。
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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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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