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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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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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委託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者,得於完成評估後,申請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以下簡稱評估費用)。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二人以上者,得推由代表人提出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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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次修訂
評估費用之補助額度及其總樓地板面積認定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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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09月第 4 條
評估費用之補助額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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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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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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