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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府授法規字第1040130071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九條

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及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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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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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都市更新事業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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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補助之範圍如下:
一、都市計畫書載明應實施整建或維護之地區。
二、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或公告之都市更新計畫載明應實施整建或維護之地區。
三、依法劃定之保存區或指定之歷史建築、街區。
四、經本府公告之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
五、其他依本條例規定,採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單元或區段。
前項實施整建或維護範圍內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為屋齡二十年以上之合法建築物:
一、連棟透天或獨棟透天式建築物接續達五棟以上。
二、三層樓以上雙併式建築物二棟以上。
三、六層樓以上整幢建築物。
都市計畫、都市更新計畫或本府公告之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都市更新事業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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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之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整建或維護補助,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經核定發布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事業計畫草案向都發局提出。
前項申請,都發局應送本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
第一項事業計畫草案除應載明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整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標準。
二、設計圖說: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公共設施圖、設計圖。
三、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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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申請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具政策性或迫切性之案件,經都發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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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次修訂

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社區道路綠美化工程。
二、騎樓整平或門廊修繕工程。
三、無遮簷人行道植栽綠美化、舖面工程、街道家具設施。
四、立面修繕工程(含廣告招牌拆除及鐵窗拆除之費用)。
五、外觀綠美化工程。
六、維護公共安全必要之公用設備修繕及更新。
七、增設或改善無障礙設施。
八、增設昇降機設備。
九、其他經本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經都發局核定者。
前項補助包括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
申請騎樓整平補助者,應以一完整街廓或路段為單位。但經都發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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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社區道路綠美化工程。
二、騎樓整平或門廊修繕工程。
三、無遮簷人行道植栽綠美化、舖面工程、街道家具設施。
四、立面修繕工程(含廣告招牌拆除及鐵窗拆除之費用)。
五、外觀綠美化工程。
六、維護公共安全必要之公用設備修繕及更新。
七、其他經本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經都發局核定者。
前項補助包括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
申請騎樓整平補助者,應以一完整街廓或路段為單位。但經都發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8 條

申請補助金額,每案以不逾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五,且每案總工程費用除以總樓地板面積之單位成本以不超過法定工程造價標準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歷史建物及歷史街區之整建維護,或個案情況特殊經都發局核定者,補助金額上限為百分之五十;經本府公告之整建維護策略地區,補助上限為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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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次修訂

申請補助案經核准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都發局核發補助:
一、第一期撥款: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後六十日內,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領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事業計畫書圖、統一發票(收據)或原始憑證,其申請補助項目涉及開工前應申請建築許可者,並應檢附建築許可文件影本,申請核撥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撥款:於工程竣工後,應檢附施工前中後照片及竣工圖經查驗通過後六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領據、竣工書圖、更新成果報告、統一發票(收據)或原始憑證,其申請補助項目涉及竣工應申請建築許可者,並應檢附建築許可文件影本,申請核撥賸餘補助經費。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除統一發票(收據)或原始憑證外,得以影本代之。
因故未能於第一項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未依第一項規定檢具申請文件,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或展延期限屆至者,都發局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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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申請補助案經核准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都發局核發補助:
一、第一期撥款: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後六十日內,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領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事業計畫書圖、統一發票(收據)或原始憑證,申請核撥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撥款:於工程竣工後,應檢附施工前中後照片及竣工圖經查驗通過後六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領據、竣工書圖、更新成果報告、統一發票(收據)或原始憑證,申請核撥賸餘補助經費。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除統一發票(收據)或原始憑證外,得以影本代之。
因故未能於第一項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未依第一項規定檢具申請文件,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或展延期限屆至者,都發局得駁回其申請。

第 10 條

同一申請案曾經都發局或其他機關(構)補助有案者,得酌減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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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實施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都發局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
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或於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者,都發局得要求改善或予以追繳補助費用。
前項補助費用經通知限期繳還仍不繳還者,都發局不再受理其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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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支應。
依本辦法補助之總經費,以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並由都發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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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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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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