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及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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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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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都市更新事業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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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次修訂
本辦法補助之範圍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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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4年06月第 4 條
本辦法補助之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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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次修訂
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之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整建或維護補助,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向都發局提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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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4年06月第 5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之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整建或維護補助,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經核定發布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事業計畫草案向都發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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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申請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具政策性或迫切性之案件,經都發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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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次修訂
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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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4年06月第 7 條
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100年12月第 7 條
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
第 8 條
本次修訂
申請補助金額,除有下列項目外,每案不得超過補助項目總金額百分之二十五: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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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4年06月第 8 條
申請補助金額,每案以不逾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五,且每案總工程費用除以總樓地板面積之單位成本以不超過法定工程造價標準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歷史建物及歷史街區之整建維護,或個案情況特殊經都發局核定者,補助金額上限為百分之五十;經本府公告之整建維護策略地區,補助上限為百分之七十。 |
第 9 條
本次修訂
申請補助案經核准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都發局核發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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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4年06月第 9 條
申請補助案經核准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都發局核發補助:
100年12月第 9 條
申請補助案經核准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都發局核發補助: |
第 10 條
同一申請案曾經都發局或其他機關(構)補助有案者,得酌減補助金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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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次修訂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實施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都發局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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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4年06月第 11 條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實施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都發局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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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支應。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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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另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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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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