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申請案件,推動本府誘導市容景觀改善政策,建立公平、客觀之標準,並利執行上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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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實施者依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補助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時,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應以下列項目作為優先補助之標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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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案涉及既存違建及舊有違建,違建戶未予拆除但願配合建築物立面整體規劃施作進行美化工程,並符合下列情形時,臺北市建築管理處得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以下簡稱處理要點)相關規定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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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請案經審議會依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同意補助後,實際補助金額應俟後續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由審議會就工程項目及提列額度審議通過後始為確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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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實施者未申請整建維護補助案,但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擬具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計畫者,得比照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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