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訂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有關爭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規定,設置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本審議會),並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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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6年08月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有關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議,特訂定本要點。
097年07月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有關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議,特訂定本要點。 |
本次修訂
二、本審議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市長指派都市發展局副局長及都市更新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都市更新處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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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3筆)
106年08月
二、審議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101年01月
三、審議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097年07月
三、審議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
本次修訂
三、本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綜理會務推動,由召集人遴派人員兼任;執行秘書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執行秘書指派代表代理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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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6年08月
六、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主任委員遴派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執行秘書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執行秘書指派代表代理之。 |
四、幹事會協助審查範圍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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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1年01月
四、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097年07月
四、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本次修訂
五、本府為審查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得設權利變換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權變小組)協助幹事會審查權利變換計畫,必要時,得分組審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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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6年08月
八、本府為審查案件之需要,得設權利變換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權變小組)協助幹事會審查權利變換計畫。
101年01月
八、本府為審查案件之需要,得設權利變換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權變小組)協助幹事會審查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件。 |
六、本審議會開會時,會議主席宣告報告案、討論案及臨時動議之進行後,都市更新處人員與提案人(實施者)說明案情,再由與案情有關之人民或團體代表(以下簡稱陳情人)逐一陳述意見,陳情人每人發言以一次且每次發言時間以三分鐘為原則,非經會議主席准許或委員詢問指定回復者,不得再次發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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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1年01月
六、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遴派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
097年07月
六、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遴派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 |
本次修訂
七、本審議會所需經費,由都市更新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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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6年08月
十六、審議會所需之經費由本市都市更新處編列預算支應。
097年07月
十五、審議會所需之經費由本市都市更新處編列預算支應。 |
本次修訂
八、本審議會幕僚作業,由都市更新處派員兼辦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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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6年08月
十七、審議會之行政作業,由本市都市更新處為之。
097年07月
十六、審議會之行政作業,由本市都市更新處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