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民間建議變更本府公告劃定更新地區範圍之界線,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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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程序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更新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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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作業程序向本府建議變更更新地區範圍之界線,以下列更新地區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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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作業程序向本府建議變更更新地區範圍之界線,以下列更新地區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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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作業程序向本府提出建議變更更新地區範圍界線前,建議人應先與建議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協調,並調查其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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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議人應擬具建議書向本府提出建議,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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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議人依前點規定提出建議書後,更新處得通知建議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範圍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辦理公開閱覽及說明會,並彙整意見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規定由本府送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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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本府公告變更更新地區後,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之時程獎勵依原劃定更新地區公告日期起算。但依本作業程序新增納入更新地區之土地,依變更更新地區公告日期起算。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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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作業程序發布前已向本府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其更新單元範圍涉及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情形時,得於本作業程序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府提出建議並依第五點至第七點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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