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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受理民間建議變更公告劃定更新地區範圍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9)府都新字第1083028335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9年2月17日起生效

本次修訂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民間建議變更本府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所公告劃定更新地區範圍,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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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民間建議變更本府公告劃定更新地區範圍,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民間建議變更本府公告劃定更新地區範圍之界線,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本次修訂

二、臺北更新地區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府建議變更更新地區範圍:
(一)更新地區範圍所經土地為非完整地號者,將該筆土地完整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範圍。
(二)更新地區範圍所經土地與其相鄰之土地屬同一建築基地者,將該建築基地完整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範圍。
(三)更新地區範圍所經土地,如涉及道路用地分割之情形,將該筆土地完整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範圍。
(四)更新地區範圍外土地,經建築師檢討簽證如屬畸零地,將該筆土地納入更新地區範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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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四、前點更新地區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府建議變更更新地區範圍:
(一)更新地區範圍所經土地為非完整地號者,將該筆土地完整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範圍。
(二)更新地區範圍所經土地與其相鄰之土地屬同一建築基地者,將該建築基地完整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範圍。
(三)更新地區範圍所經土地,如涉及道路用地分割之情形,將該筆土地完整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範圍。
(四)更新地區範圍外土地,經建築師檢討簽證如屬畸零地,將該筆土地納入更新地區範圍。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得由本府依更新地區之規劃原意逕行認定範圍。

四、依本作業程序向本府建議變更更新地區範圍之界線,以下列更新地區為限:
(一)本府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府都四字第八九0 四五二一八00 號公告之一百三十一處更新地區。
(二)本府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府都四字第0 九一0 八一八一五00 號公告之五十八處更新地區。
(三)本府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府都四字第0 九一二三三三0七00 號公告之五處更新地區。

本次修訂

三、依本作業程序向本府提出建議變更更新地區範圍前,建議人應先辦理說明會,與建議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協調,並調查其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
經取得建議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同意者,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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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五、依本作業程序向本府提出建議變更更新地區範圍前,建議人應先辦理公開閱覽及說明會,與建議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協調,並調查其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
經取得建議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同意者,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公開閱覽期限不得少於二十日。

五、依本作業程序向本府提出建議變更更新地區範圍界線前,建議人應先與建議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協調,並調查其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
經取得建議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同意者,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次修訂

四、建議人應擬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建議:
(一)建議函。
(二)建議人證明文件。
(三)都市更新計畫或都市更新地區書圖草案(內容應載明變更原因及內容)。
(四)建議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謄本及清冊。
(五)依前點規定辦理說明會之相關文件(含意願調查結果)或同意書。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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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六、建議人應擬具建議書向本府提出建議,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議人證明文件。
(二)緣起及目的。
(三)原更新地區範圍、面積及劃定依據。
(四)地區發展現況。
(五)變更原因及內容。
(六)變更更新地區計畫圖。
(七)建議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謄本及清冊。
(八)依前點規定辦理公開閱覽及說明會之相關文件(含意願調查結果)或同意書。

六、建議人應擬具建議書向本府提出建議,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議人證明文件。
(二)緣起及目的。
(三)原更新地區範圍、面積及劃定依據。
(四)地區發展現況。
(五)變更原因及內容。
(六)變更更新地區計畫圖。
(七)建議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謄本及清冊。
(八)依第五點規定辦理協調之相關文件(含意願調查結果)或同意書。

本次新增

五、更新地區範圍內已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者得就無法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鄰地,依前二點規定辦理後,提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確認有變更範圍必要,依審議會決議內容修正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建議變更更新地區範圍,不受第二點規定之限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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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六、建議人提出建議後,本府應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除前點規定外,其他案件必要時,本府得提審議會討論後,提供相關意見供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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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七、建議人依前點規定提出建議書後,除第四點第二項情形外,更新處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規定由本府送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必要時,更新處得提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討論後,提供相關意見供本市都委會審議參考。

七、建議人依前點規定提出建議書後,更新處得通知建議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範圍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辦理公開閱覽及說明會,並彙整意見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規定由本府送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必要時得提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討論後,提供相關意見供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前項公開閱覽期限不得少於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