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訂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民間建議變更本府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所公告劃定更新地區範圍,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2筆)
102年10月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民間建議變更本府公告劃定更新地區範圍,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101年01月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民間建議變更本府公告劃定更新地區範圍之界線,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本次修訂
二、臺北更新地區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府建議變更更新地區範圍: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2筆)
102年10月
四、前點更新地區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府建議變更更新地區範圍:
101年01月
四、依本作業程序向本府建議變更更新地區範圍之界線,以下列更新地區為限: |
本次修訂
三、依本作業程序向本府提出建議變更更新地區範圍前,建議人應先辦理說明會,與建議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協調,並調查其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2筆)
102年10月
五、依本作業程序向本府提出建議變更更新地區範圍前,建議人應先辦理公開閱覽及說明會,與建議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協調,並調查其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
101年01月
五、依本作業程序向本府提出建議變更更新地區範圍界線前,建議人應先與建議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協調,並調查其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 |
本次修訂
四、建議人應擬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建議: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2筆)
102年10月
六、建議人應擬具建議書向本府提出建議,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01年01月
六、建議人應擬具建議書向本府提出建議,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本次新增
五、更新地區範圍內已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者得就無法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鄰地,依前二點規定辦理後,提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確認有變更範圍必要,依審議會決議內容修正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建議變更更新地區範圍,不受第二點規定之限制。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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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六、建議人提出建議後,本府應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2筆)
102年10月
七、建議人依前點規定提出建議書後,除第四點第二項情形外,更新處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規定由本府送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101年01月
七、建議人依前點規定提出建議書後,更新處得通知建議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範圍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辦理公開閱覽及說明會,並彙整意見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規定由本府送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