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訂
一、臺北市政府為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實施後,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對其權利價值提出異議之審議核復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097年07月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實施後,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對其權利價值提出異議之審議核復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本次修訂
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異議申請書,向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提出(以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為收件地址),審議會應於受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審議核復事項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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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7年07月
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異議申請書,向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提出(以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為收件地址),審議會應於受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審議核復事項如下: |
本次修訂
三、異議人提出之申請非屬前點規定之審議核復事項或未敘明理由或未檢具異議申請書者,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補正者,得通知異議人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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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7年07月
三、異議人提出之申請非屬第二點規定之審議核復事項或未敘明理由或未檢具異議申請書者,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補正者,得通知異議人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