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訂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建築物得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先行拆除,以維護公共安全及改善居住環境,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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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更新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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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公告劃定更新地區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經本府核准後,得由下列申請人向本府申請核發建築物先行拆除證明書(以下簡稱本證明書)。但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法院爭訟案件及爭議案件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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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本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更新處審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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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依前點規定檢附之第一階段申請文件,經審核不合規定但屬得補正者,應以書面敘明補正事項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依審查意見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經通知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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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證明書除得為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外,亦得以未拆除或遷移前之狀態作為下列證明文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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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違章建築物先行拆除而核發之本證明書,僅得作為該違章建築物實測面積之證明文件。申請人除本證明書,應自行保存申請F6 所需之證明文件,以供申請容積獎勵審議之依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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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築物拆除工程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自行辦理。本證明書核發時應副知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套繪登錄及管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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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築物拆除後,其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申請人自行辦理簡易綠美化,或以開放性、穿透性及安全性使用為原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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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作業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更新處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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