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全文共6點
本次修訂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案件,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五點,訂定本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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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0年03月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五點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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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二、本府執行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之案件,指以下兩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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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0年03月
二、本府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執行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之案件,分以下二類: |
本次修訂
三、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於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限期公告後,屬甲類案件,應先與不願自行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以下簡稱代拆戶)召開協調會議,屬乙類案件,應至少召開協調會議三次以上。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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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0年03月
三、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限期公告後,先與逾期不自行拆除或遷移戶召開協調會議,屬前點第二款之乙類案件,應至少召開協調會議三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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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四、實施者向本府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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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0年03月
四、實施者申請本府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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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於受理乙類案件後,得視實際情形要求實施者續為協商,或逕行召開協調會議代為協調。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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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六、執行代為拆除或遷移作業,本府各機關及實施者應處理事項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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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0年03月
六、執行代為拆除或遷移作業,本府各機關及實施者應處理事項及分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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