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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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次修訂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之都市更新案件審查費,包括基本項目審查費及加計項目審查費如附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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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3年03月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之都市更新案件審查費,包括基本項目審查費及加計項目審查費如附表。 |
第 3 條
本次修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審查費: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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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3年03月第 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審查費: |
第 4 條
本次新增
申請都市更新案件,經實施者撤回或經本府駁回時,已繳納之基本項目費用不予退還。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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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次修訂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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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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