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第4點
第 1 條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都市更新案之執行及招商機制,增進土地有計畫再開發利用、促進產業發展及提升民眾生活品質,特設新竹市都市更新地區專案推動小組(以下簡稱專案推動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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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二、專案推動小組之任務: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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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三、專案推動小組協調都市更新計畫實施事宜,遇無法處理須中央協助事項,應提報內政部予以協調。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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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次修訂
四、專案推動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或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本府相關處(局)主管(首長)、學者專家、更新地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兼任。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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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8年04月第 4 條
四、專案推動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或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本府相關處(局)主管(首長)、學者專家、更新地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兼任。 |
第 5 條
五、專案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承辦單位派員兼任。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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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六、專案推動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業務推動情形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其餘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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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七、專案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中央及地方各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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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八、專案推動小組得聘國內外學者專家若干人為顧問,提供都市更新有關資訊、建議及評議相關推動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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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九、專案推動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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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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