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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都市更新地區專案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100年5月24日核定實施第四點修正條文

修訂第4點

第 1 條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都市更新案之執行及招商機制,增進土地有計畫再開發利用、促進產業發展及提升民眾生活品質,特設新竹市都市更新地區專案推動小組(以下簡稱專案推動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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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二、專案推動小組之任務:
(一)議定推動策略、分工、步驟及期程。
(二)協調推動都市更新工作及增進土地有計畫再開發利用。
(三)協商招商投資相關文件。
(四)協商投資廠商所提投資計畫並提供諮詢服務。
(五)控管推動情形與進度。
(六)其他有關都市更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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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三、專案推動小組協調都市更新計畫實施事宜,遇無法處理須中央協助事項,應提報內政部予以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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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次修訂

四、專案推動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或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本府相關處(局)主管(首長)、學者專家、更新地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兼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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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四、專案推動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或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本府相關處(局)主管(首長)、學者專家、更新地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兼任。

第 5 條

五、專案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承辦單位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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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六、專案推動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業務推動情形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其餘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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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七、專案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中央及地方各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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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八、專案推動小組得聘國內外學者專家若干人為顧問,提供都市更新有關資訊、建議及評議相關推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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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九、專案推動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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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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