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以核准重建計畫,特訂定本程序。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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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以下簡稱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向本府都市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申請核准,由本處都市更新科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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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起造人應另檢附都市設計或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報告書經都市設計審議後,併同前點重建計畫審核結果,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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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經核准之重建計畫,起造人應自收受本府核准函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建築執照,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但起造人於期限內敘明理由並經本府同意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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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起造人遇有下列情形,列舉有關事項,並檢附簡易圖說(如基地周邊環境概況、整體配置、造形草圖、量體等),申請幹事會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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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經核准之重建計畫,涉下列事項,應一律重新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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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經核准之重建計畫,於申請建造執照前、興工前或施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三點及第六點規定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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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新竹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核准作業程序流程圖,如附件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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