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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核准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府都更字第1070027646號函頒 ,並自107年1月29日生效

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以核准重建計畫,特訂定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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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以下簡稱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向本府都市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申請核准,由本處都市更新科辦理審查。
新竹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書圖製作規範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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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起造人應另檢附都市設計或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報告書經都市設計審議後,併同前點重建計畫審核結果,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一、申請放寬建蔽率或建築物高度者。
二、基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前項經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者,依基地規模及申請案件性質,分為下列三種: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屬幹事會審議議決之中規模案件:
(一)基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
(二)申請建蔽率或建築物高度放寬,基地面積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屬委員會審議議決之大規模案件:
(一)基地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申請建蔽率或建築物高度放寬,基地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經幹事會議決應提送委員會審議之案件。
第二項所稱委員會及幹事會之組成、執行、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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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經核准之重建計畫,起造人應自收受本府核准函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建築執照,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但起造人於期限內敘明理由並經本府同意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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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起造人遇有下列情形,列舉有關事項,並檢附簡易圖說(如基地周邊環境概況、整體配置、造形草圖、量體等),申請幹事會預審:
一、對下列申請事項有疑義:
(一)法令。
(二)重建計畫內容、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等。
(三)合法建築物基地面積範圍、屋齡證明文件、和開發內容及允許獎勵容積與環境衝擊。
二、申請案內容複雜或具爭議性者。
三、可能產生環境影響衝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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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經核准之重建計畫,涉下列事項,應一律重新申請核准。
一、原核准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變更。
二、原核准建築基地範圍變更。
三、增加原核准總容積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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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經核准之重建計畫,於申請建造執照前、興工前或施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三點及第六點規定辦理變更:
一、其建築面積未增加而建築物高度降低在十分之一以下者。
二、停車數量、樓地板面積、建築物高度、綠覆率或戶數、平面尺寸、立面尺寸之調整在正負十分之一以下者。
三、用途變更為影響強度較低或類似用途互換者。
四、附屬設施之變更未影響景觀者。
五、綠化設施係同一種別植栽種類(樹種或草種)變更者。
六、經指定留設之開放空間,未變更可視性與可及性功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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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新竹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核准作業程序流程圖,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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