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第3點、刪除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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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以核准重建計畫,特訂定本程序。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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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以下簡稱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向本府都市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申請核准,由本處都市更新科辦理審查。
新竹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書圖製作規範另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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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三、申請重建依基地規模分為下列三種程序審核:
(一)面積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之重建計畫,採書面會審。 (二)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三千平方公尺之重建計畫,提送都市設計幹事會(以下簡稱幹事會)審議。 (三)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提送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都設會)審議。 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公告之歷史街區者,不適用前項程序,應提都設會審議。 本府在綜合考量健全本市都市發展、都市環境品質、無障礙環境、都市景觀、都市防災、都市生態、街區風貌、視覺天際線、提升生活環境品質需求下,得對於重建計畫針對環境可能產生之衝擊與影響,要求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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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02月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起造人應另檢附都市設計或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報告書經都市設計審議後,併同前點重建計畫審核結果,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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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核准之重建計畫,起造人應自收受本府核准函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建築執照,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但起造人於期限內敘明理由並經本府同意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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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起造人遇有下列情形,列舉有關事項,並檢附簡易圖說(如基地周邊環境概況、整體配置、造形草圖、量體等),申請幹事會預審:
(一)對下列申請事項有疑義: 1.法令。 2.重建計畫內容、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等。 3.合法建築物基地面積範圍、屋齡證明文件、和開發內容及允許獎勵容積與環境衝擊。 (二)申請案內容複雜或具爭議性者。 (三)可能產生環境影響衝擊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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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核准之重建計畫,涉下列事項,應一律重新申請核准。
(一)原核准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變更。 (二)原核准建築基地範圍變更。 (三)增加原核准總容積樓地板面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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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核准之重建計畫,於申請建造執照前、興工前或施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三點及第六點規定辦理變更:
(一)其建築面積未增加而建築物高度降低在十分之一以下者。 (二)停車數量、樓地板面積、建築物高度、綠覆率或戶數、平面尺寸、立面尺寸之調整在正負十分之一以下者。 (三)用途變更為影響強度較低或類似用途互換者。 (四)附屬設施之變更未影響景觀者。 (五)綠化設施係同一種別植栽種類(樹種或草種)變更者。 (六)經指定留設之開放空間,未變更可視性與可及性功能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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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刪除
(刪除)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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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02月
新竹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核准作業程序流程圖,如附件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