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099年07月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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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099年07月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發展局),管理機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更新處)。
094年08月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第 3 條
本次修訂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或第十一條劃定之更新單元,且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3筆)
105年06月第 3 條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或第十一條劃定之更新單元,且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099年07月第 3 條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以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更新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劃定之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且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094年08月第 3 條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劃定之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且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
第 4 條
本次修訂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申請人為都市更新會或申請籌組都市更新會之發起人。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3筆)
105年06月第 4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申請人以都市更新會為限。
099年07月第 4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申請人以下列為限:
094年08月第 6 條
依本辦法申請之補助項目如下: |
第 5 條
本次修訂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辦理都市更新相關之都市更新規劃費用者,其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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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4筆)
105年06月第 5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辦理都市更新相關之行政費用或規劃設計費用者,其補助額度如下:
099年07月第 5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辦理推動更新相關之行政費用及規劃設計費用者,其補助額度如下:
098年02月第 5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項目及經費如下,並以辦理推動更新相關之行政費用及規劃設計費用為限:
094年08月第 4 條
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發起推動都市更新,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但已接受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構)補助規劃設計費用有案或由主管機關提供經費協助者,不予補助。 |
第 6 條
本次修訂
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經費補助之申請,經都發局核准後依法撥付: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2筆)
105年06月第 6 條
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經費補助之申請,經都發局核准後依法撥付:
099年07月第 6 條
補助經費應由申請人於本府核准後一年內,依下列規定向更新處提出申請,經發展局核准後依法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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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次修訂
獲准補助之申請案,依下列規定考核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3筆)
105年06月第 7 條
獲准補助之申請案,依下列規定考核之:
099年07月第 6 條
補助經費應由申請人於本府核准後一年內,依下列規定向更新處提出申請,經發展局核准後依法撥付:
094年08月第 7 條
補助案經費由申請人依下列規定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法撥付: |
第 8 條
本次修訂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都發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請求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105年06月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發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
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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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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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099年07月第 8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發展局定之。
094年08月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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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9年07月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