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全文共6點
本次修訂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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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3年10月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及執行都市更新需要,特訂定本基準。 |
本次新增
二、更新單元劃定相關事項依本基準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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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增
三、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不得位於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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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四、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所有權人)劃定更新單元以重建方式處理時,其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依本條例第七條劃定之更新地區,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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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3年10月
二、經本府劃定應為更新之地區,其更新單元除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計畫另有規定外,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本次修訂
五、未經本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符合第四點所定規模及符合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指標(附表)其中之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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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3年10月
三、未經本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重建都市更新事業者應依本基準第二點規定及符合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指標(附表)其中之一。 |
本次修訂
六、更新單元內之合法建築物全部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不受第四點至第五點之限制。但位於未經本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更新單元內之合法建築物屋齡應達二十年以上,並經建築師、專業技師或機構鑑定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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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3年10月
四、未經本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以整建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計畫另有規定外,至少應為屋齡二十年以上之一幢合法建築物,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