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及執行都市更新需要,特訂定本基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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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本府劃定應為更新之地區,其更新單元除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計畫另有規定外,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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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經本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重建都市更新事業者應依本基準第二點規定及符合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指標(附表)其中之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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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經本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以整建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計畫另有規定外,至少應為屋齡二十年以上之一幢合法建築物,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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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法建築物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或因重大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遭到損壞,並經本府建築主管單位認定有危險之虞,應立即拆除或修繕補強者,經本府同意則不受本基準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限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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