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全文共14條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促進市有不動產之有效利用,維護市有財產權益,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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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二、本處理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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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8年08月
二、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以下簡稱危老重建)時,應優先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財管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出售;未能出售者,依本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本次修訂
三、危老申請人向管理機關申請同意市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應符合下列條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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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8年08月
四、申請人向管理機關申請同意市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應符合下列條件: |
本次修訂
四、危老申請人向管理機關申請同意市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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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8年08月
五、申請人向管理機關申請同意市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應檢附下列文件: |
本次修訂
五、除本府另有利用計畫外,管理機關受理前點申請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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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8年08月
六、危老基地內之市有不動產,管理機關如評估有公用需求,或市有土地面積合計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應由管理機關徵詢及整合本府各機關需求,並提報本府市有資產活化及運用小組討論後,將本府公用需求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本次新增
六、經管理機關評估市有不動產依前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參與危老重建,除第四點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外,危老申請人並應依管理機關通知檢附下列文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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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七、市有不動產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評估參與危老重建,應由管理機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權利價值,其估價原則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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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8年08月
七、危老基地內之市有不動產估價原則如下: |
本次修訂
八、市有不動產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評估參與危老重建,重建後土地及建築物之分配,準用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申請分配更新後房地注意事項第二點至第四點之規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按重建後分配權利價值領取權利金,並與危老申請人協議分配權利金時間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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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8年08月
八、本府參與危老重建,除重建後分配權利價值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按重建後分配權利價值領取權利金外,重建後之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準用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申請分配更新後房地注意事項之規定。 |
本次修訂
九、市有不動產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評估參與危老重建,管理機關審核危老申請人之條件及檢附文件符合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六點規定後,應依序辦理下列作業: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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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8年08月
十一、管理機關受理參與危老申請案,於申請人之條件及檢附文件經審核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後,應同時辦理下列作業: |
本次修訂
十、市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處分案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本府市政會議通過後,管理機關得先行出具申請重建同意書予危老申請人,並應俟完成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處分程序且重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出售或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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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8年08月
十一、管理機關受理參與危老申請案,於申請人之條件及檢附文件經審核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後,應同時辦理下列作業: |
本次修訂
十一、危老基地內本府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公用財產,管理機關如評估就重建後土地及建築物之分配標的物仍有公用需求,應由管理機關專簽報府核定後,自行辦理參與危老重建事宜,並應於本府核定公用需求後以書面通知危老申請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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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8年08月
六、危老基地內之市有不動產,管理機關如評估有公用需求,或市有土地面積合計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應由管理機關徵詢及整合本府各機關需求,並提報本府市有資產活化及運用小組討論後,將本府公用需求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本次修訂
十二、參與危老重建之市有不動產,如有被占用情形,管理機關仍應依市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積極清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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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8年08月
九、參與危老重建之市有不動產,如有被占用情形,原管理機關仍應依市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積極清理。參與都市更新之市有不動產,如有被占用情形,原管理機關仍應依市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積極清理。 |
十三、本府所屬各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經管之市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各該管理機關得自行辦理,其重建後取得之土地、建築物及權利歸屬基金所有。 前項土地、建築物或權利經出售所得收益,如重建前之市有不動產,非屬基金價購及受贈取得者,該收益除歸墊基金支付之地上物處理費、管銷、行政等必要費用外,應依財管自治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全數解繳市庫。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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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處理原則所需書表格式,由財政局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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