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促進市有不動產之有效利用,維護市有財產權益,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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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以下簡稱危老重建)時,應優先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財管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出售;未能出售者,依本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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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擬辦理危老重建之建築基地(以下簡稱危老基地)內之市有不動產,除本府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或市有土地面積占危老基地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由本府另行評估主導辦理都市更新外,管理機關得依危老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於不編列預算前提下參與危老重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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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向管理機關申請同意市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應符合下列條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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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向管理機關申請同意市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應檢附下列文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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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危老基地內之市有不動產,管理機關如評估有公用需求,或市有土地面積合計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應由管理機關徵詢及整合本府各機關需求,並提報本府市有資產活化及運用小組討論後,將本府公用需求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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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危老基地內之市有不動產估價原則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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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參與危老重建,除重建後分配權利價值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按重建後分配權利價值領取權利金外,重建後之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準用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申請分配更新後房地注意事項之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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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參與危老重建之市有不動產,如有被占用情形,原管理機關仍應依市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積極清理。參與都市更新之市有不動產,如有被占用情形,原管理機關仍應依市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積極清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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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所屬各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經管之市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各該管理機關得自行辦理,其重建後取得之土地、建築物及權利歸屬基金所有。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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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管理機關受理參與危老申請案,於申請人之條件及檢附文件經審核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後,應同時辦理下列作業: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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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處理原則所需書表格式,由財政局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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