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配合都市更新政策之推動並提升國有財產運用效益及兼顧國庫利益,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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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理原則之主辦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執行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辦事處、分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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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理原則所規範處理方式之適用標的為國有土地暨其國有地上物,及非國有土地上之國有地上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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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理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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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理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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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都市更新實施者之都市更新事業採協議合建方式時,執行機關於獲知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公聽會時,應即主張不參與合建分屋,並函知實施者國有土地之處理方式。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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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更新地區(單元)範圍內如有其他機關經管之國有土地,由各該公用財產管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儘速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主辦機關接管。其確有公用需要者,得由各該管理機關以公用財產逕依更新條例規定辦理;並於計算第四點規定之大、中、小面積時,就該等維持公用之土地面積不予計算。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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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更新地區(單元)範圍內如有其他機關經管之國有土地,由各該公用財產管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儘速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主辦機關接管。其確有公用需要者,得由各該管理機關以公用財產逕依更新條例規定辦理;並於計算第四點規定之大、中、小面積時,就該等維持公用之土地面積不予計算。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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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大面積國有土地配合公辦更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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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次修訂
大面積國有土地配合公辦更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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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6年04月第 10 條
大面積國有土地配合公辦更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 11 條
中面積國有土地經依第八點規定評估後,其處理方式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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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小面積國有土地經依第八點規定評估後,其處理方式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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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小面積國有土地經依第八點規定評估後,其處理方式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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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選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主辦機關配合方案之推動暫緩辦理處分(含標售、讓售、出租、委託經營等),並應視個案之特殊性及兼顧國庫利益依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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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選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主辦機關配合方案之推動暫緩辦理處分(含標售、讓售、出租、委託經營等),並應視個案之特殊性及兼顧國庫利益依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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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處理原則由主辦機關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發布。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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