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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為配合都市更新政策之推動並提升國有財產運用效益及兼顧國庫利益,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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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條
                                                                                                                                        
                                                                                                                                     
                                                                
                                                                本處理原則之主辦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執行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辦事處、分處。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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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條
                                                                                                                                        
                                                                                                                                             
                                                                
                                                                本次修訂 
                                                                                                                                    國有土地以同意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規定劃入都市更新單元為原則。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2筆) 
                                                                                                                                                                                                    100年05月第 3 條  
                                                                                        
                                                                                                                                                                                                            國有土地以同意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規定劃入都市更新單元為原則。 
                                                                                                                                                                                                    098年01月第 3 條  
                                                                                        
                                                                                                                                                                                                            國有土地以同意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規定劃入都市更新單元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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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條
                                                                                                                                        
                                                                                                                                     
                                                                
                                                                依本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七點計算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國有土地面積時,下列土地面積不予計入: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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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條
                                                                                                                                        
                                                                                                                                             
                                                                
                                                                本次修訂 
                                                                                                                                    執行機關於獲知都市更新事業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時,除依第三點第二項報經財政部核定主導辦理都市更新外,應依第七點規定主張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或以讓售實施者方式處理。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3筆) 
                                                                                                                                                                                                    100年05月第 5 條  
                                                                                        執行機關於獲知都市更新事業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時,除依第三點第二項報經財政部核定由主辦機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或處分利用外,應依第七點規定主張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或以讓售實施者方式處理。 
                                                                                                                                                                                                    098年01月第 5 條  
                                                                                        執行機關於獲知都市更新事業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時,除依第三點第二項報經財政部核定由主辦機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或處分利用外,應依第七點規定主張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或以讓售實施者方式處理。 
                                                                                                                                                                                                    097年06月第 6 條  
                                                                                        都市更新實施者之都市更新事業採協議合建方式時,執行機關於獲知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公聽會時,應即主張不參與合建分屋,並函知實施者國有土地之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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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條
                                                                                                                                        
                                                                                                                                     
                                                                
                                                                執行機關於獲知都市更新事業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時,除依第三點第二項報經財政部核定由主辦機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或處分利用外,應依第七點規定主張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或以讓售實施者方式處理。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097年06月第 6 條  
                                                                                        都市更新實施者之都市更新事業採協議合建方式時,執行機關於獲知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公聽會時,應即主張不參與合建分屋,並函知實施者國有土地之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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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 條
                                                                                                                                        
                                                                                                                                             
                                                                
                                                                本次修訂 
                                                                                                                                    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含公用土地及非公用土地),除依第三點第二項報經財政部核定由執行機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之房、地為原則: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5筆) 
                                                                                                                                                                                                    100年05月第 7 條  
                                                                                        
                                                                                                                                                                                                            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含公用土地及非公用土地),其面積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或面積合計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但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例四分之一以上者,除依第三點第二項報經財政部核定由主辦機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外,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之房、地為原則。 
                                                                                                                                                                                                    099年03月第 7 條  
                                                                                        
                                                                                                                                                                                                            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其面積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或面積合計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但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例四分之一以上者,除依第三點第二項報經財政部核定由主辦機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外,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之房、地為原則。 
                                                                                                                                                                                                    098年10月第 7 條  
                                                                                        
                                                                                                                                                                                                            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其面積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或面積合計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但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例四分之一以上者,除依第三點第二項報經財政部核定由主辦機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或處分利用外,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之房、地為原則。 
                                                                                                                                                                                                    098年01月第 7 條  
                                                                                        
                                                                                                                                                                                                            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其面積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或面積合計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但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例四分之一以上者,除依第三點第二項報經財政部核定由主辦機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或處分利用外,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之房、地為原則。 
                                                                                                                                                                                                    097年06月第 9 條  
                                                                                        
                                                                                                                                                                                                            大面積國有土地配合公辦更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第 8 條
                                                                                                                                        
                                                                                                                                     
                                                                
                                                                刪除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098年01月第 8 條  
                                                                                        
                                                                                                                                                                                                            依前點第二項規定,得讓售實施者之國有土地,其處理方式如下:  | 
                                                        
| 
                                                                 
                                                                                                                                            第 9 條
                                                                                                                                        
                                                                                                                                             
                                                                
                                                                本次修訂 
                                                                                                                                    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除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申請讓售者、經行政院核定讓售者或情況特殊經財政部核定受理者外,執行機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或實施者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召開公聽會之次日起,停止受理申請承租、承購案。原已受理之案件,得繼續辦理至結案。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2筆) 
                                                                                                                                                                                                    100年05月第 9 條  
                                                                                        
                                                                                                                                                                                                            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除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申請讓售者、經行政院核定讓售者或情況特殊經財政部核定受理者外,執行機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或實施者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召開公聽會之次日起,停止受理申請承租、承購案。原已受理之案件,得繼續辦理至結案。 
                                                                                                                                                                                                    097年06月第 9 條  
                                                                                        
                                                                                                                                                                                                            大面積國有土地配合公辦更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第 10 條
                                                                                                                                        
                                                                                                                                     
                                                                
                                                                原依第七點第一項規定參與分配之土地,經依第九點第一項規定辦理讓售後,如所餘國有土地面積合計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且未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例四分之一以上者,得依第七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097年06月第 12 條  
                                                                                        
                                                                                                                                                                                                            小面積國有土地經依第八點規定評估後,其處理方式如下:  | 
                                                        
| 
                                                                 
                                                                                                                                            第 11 條
                                                                                                                                        
                                                                                                                                             
                                                                
                                                                本次修訂 
                                                                                                                                    國有土地屬公共設施用地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2筆) 
                                                                                                                                                                                                    100年05月第 11 條  
                                                                                        
                                                                                                                                                                                                            國有土地屬公共設施用地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097年06月第 11 條  
                                                                                        
                                                                                                                                                                                                            中面積國有土地經依第八點規定評估後,其處理方式如下:  | 
                                                        
| 
                                                                 
                                                                                                                                            第 12 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後,實施者之申請讓售案與依第九點第一項規定受理之申請讓售案競合時,應俟第九點第一項規定受理之案件辦理至結案後,再處理實施者之申請讓售案;其有法律規定之優先購買權者,應俟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後辦理。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097年06月第 12 條  
                                                                                        
                                                                                                                                                                                                            小面積國有土地經依第八點規定評估後,其處理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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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3 條
                                                                                                                                        
                                                                                                                                             
                                                                
                                                                本次修訂 
                                                                                                                                    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選或「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等核定補助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執行機關應配合暫緩辦理標售、讓售及設定地上權。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3筆) 
                                                                                                                                                                                                    100年05月第 13 條  
                                                                                        
                                                                                                                                                                                                            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選或「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等核定補助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執行機關應配合暫緩辦理標售、讓售、出租、委託經營及設定地上權。 
                                                                                                                                                                                                    098年01月第 13 條  
                                                                                        
                                                                                                                                                                                                            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選或「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等核定補助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執行機關應配合暫緩辦理標售、讓售、出租、委託經營及設定地上權。 
                                                                                                                                                                                                    097年06月第 13 條  
                                                                                        
                                                                                                                                                                                                            小面積國有土地經依第八點規定評估後,其處理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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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4 條
                                                                                                                                        
                                                                                                                                     
                                                                
                                                                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地上物,應併同座落之國有土地處理;其座落之土地非屬國有者,逕領取現金補償。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097年06月第 14 條  
                                                                                        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選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主辦機關配合方案之推動暫緩辦理處分(含標售、讓售、出租、委託經營等),並應視個案之特殊性及兼顧國庫利益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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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5 條
                                                                                                                                        
                                                                                                                                     
                                                                
                                                                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應行注意事項由主辦機關另定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2筆) 
                                                                                                                                                                                                    098年10月第 15 條  
                                                                                        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應行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三項專案小組組成及審議原則,由主辦機關另定之。 
                                                                                                                                                                                                    097年06月第 15 條  
                                                                                        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選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主辦機關配合方案之推動暫緩辦理處分(含標售、讓售、出租、委託經營等),並應視個案之特殊性及兼顧國庫利益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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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6 條
                                                                                                                                        
                                                                                                                                     
                                                                
                                                                本處理原則由主辦機關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發布。 相關法規 
                                                                                    
                                                                                    讀取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