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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都市更新推動師培訓及執行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北城更發字第 1033418270 號令發布

一、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培訓人員協助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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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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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都市更新推動師(以下簡稱推動師),係為協助社區推動都市更新事業辦理都市更新宣導、教育、諮詢、輔導、整合等有關事務,其協助社區組成更新團體推動都市更新重建事業或推動整建維護事業者,並得依本要點規定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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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動師之培訓採授課、實習、建教合作或觀摩參訪等方式辦理,其詳細之培訓方式與內容等,另於招募簡章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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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師培訓之招募對象如下:
(一)具都市更新、社區營造相關工作經驗者。
(二)大專院校相關系所畢業者。
(三)當地里長。
(四)經新北市里辦公室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推薦之熱心人士。
(五)其他推動都市更新有所貢獻者。
招募人數及對象詳細資格,另於招募簡章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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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動師於培訓期滿通過考核,並簽署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聲明書(附件一)後,由本局授予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證明。
前項證明有效期間為兩年,推動師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依本要點第七點規定完成至少一處輔導社區之備查,表明下列事項,向本處申請換發證明。
(一)輔導社區範圍、面積。
(二)輔導社區建築物之屋齡、構造、結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使用現況、戶數、所有權人數及意願。
推動師對新北市之都市更新推動貢獻卓著者,得另由本局聘任為新北市榮譽都市更新推動師或都市更新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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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動師應於開始協助社區推動都市更新時,向本處辦理輔導備查,經備查核准者,得依下列類型及輔導階段檢具輔導證明書(附件二),向本處申請獎勵金之發給:
(一)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推動都市更新重建事業或設立都市更新團體(附表一)。
(二)依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要點推動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附表二)。
推動師應以個人名義協助社區推動都市更新,不得以其他實施者身份進行整合,如有違反並經查證屬實者,得取消社區輔導備查及終止獎勵金發給之申請,並追繳該社區輔導備查案已領得之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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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協助社區推動自力更新或整建維護事業,推動師得自行遴選輔導社區或接受本處媒合有需求之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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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推動師有下列情形者,本局之處理如下:
(一)告知民眾錯誤資訊或法令規定、提供本局錯誤資料,得處以書面警告。
(二)推動師如有違背善良風俗,悖離都市更新推動宗旨及損及新北市政府聲譽之情事等,得取消其推動師資格。
推動師受書面警告達三次者,應取消其推動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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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推動師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支應。
本要點之獎勵金,以本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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