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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都市更新推動師培訓及執行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新北城更字第1084217916號令修正第3點至第14點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一、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培訓人員協助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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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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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三、本要點所稱都市更新推動師(以下簡稱推動師)及都市更新推動人員(以下簡稱推動人員),係為協助社區推動都市更新事業辦理都市更新宣導、教育、諮詢、輔導、整合等有關事務,依都市更新條例或相關法令協助社區推動都市更新重建、整建及維護者,得依本要點規定予以獎勵。
前項推動師係指取得都市更新、危老重建、多元重建整建維護、自主更新四項學程證明書者,可辦理與四項學程相關之都市更新宣導、教育、諮詢、輔導、整合等事務。
第一項之推動人員係指取得單一學程資格證明書者,僅可辦理該單一學程之都市更新宣導、教育、諮詢、輔導及整合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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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三、本要點所稱都市更新推動師(以下簡稱推動師),係為協助社區推動都市更新事業辦理都市更新宣導、教育、諮詢、輔導、整合等有關事務,依都市更新條例或相關法令協助社區推動都市更新重建、整建及維護者,得依本要點規定予以獎勵。

三、本要點所稱都市更新推動師(以下簡稱推動師),係為協助社區推動都市更新事業辦理都市更新宣導、教育、諮詢、輔導、整合等有關事務,其協助社區組成更新團體推動都市更新重建事業或推動整建維護事業者,並得依本要點規定予以獎勵。

本次新增

四、推動師及推動人員之培訓得由執行機關委託經核可之建築及都市更新相關專業機關(構)、團體辦理。
執行機關得隨時派員查察前項專業機關(構)、團體辦理情形。
辦理第一項之專業機關(構)、團體,對於前項之查察,不得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行為,並應提供相關資料。
專業機關(構)、團體若違反前項規定,執行機關得處以書面警告,受書面警告累計達3次者,執行機關得撤銷其核可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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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五、推動師及推動人員之培訓課程包含都市更新、危老重建、多元重建整建維護、自主更新四項學程,並以授課、實習、建教合作或觀摩參訪等方式辦理。
前項培訓課程之內容、時數及方式,應由受託辦理之專業機關(構)、團體,按培訓對象、知能範圍及專業程度擬訂後,報經執行機關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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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四、推動師之培訓採授課、實習、建教合作或觀摩參訪等方式辦理,其詳細之培訓方式與內容等,另於招募簡章訂之。

本次修訂

六、本要點之培訓對象為對都市更新具熱忱的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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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五、推動師培訓之招募對象如下:
(一)具都市更新、社區營造相關工作經驗者。
(二)大專院校相關系所畢業者。
(三)當地里長。
(四)經新北市里辦公室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推薦之熱心人士。
(五)其他推動都市更新有所貢獻者。
招募人數及對象詳細資格,另於招募簡章訂之。

本次修訂

七、參訓學員完成四項學程,且通過考核,並簽署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聲明書(附件一)者,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證明書。
參訓學員僅完成單一學程,且通過考核,並簽署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人員聲明書(附件二)者,取得專業機關(構)、團體核發之單一學程資格證明書。
前二項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應完成一定時數之回訓課程,並填具換證申請書(附件三及附件四),向辦理回訓之專業機關(構)、團體申請換發推動師或推動師人員之證明書。
前項所稱之一定時數,以小時為計算單位。推動師應達十二小時以上;推動人員則應達六小時以上。
第三項回訓換證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換證者,應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完成一處輔導社區之備查,並填具換證申請書,向執行機關申請之。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後推動師之換證,得以完成一處輔導社區備查或適用第三項回訓課程之方式,填具換證申請書,向辦理回訓之專業機關(構)、團體申請換發推動師證明書。
推動師及推動人員對於新北市都市更新之推動具有卓著貢獻者,本局得另聘其為新北市榮譽都市更新推動師或都市更新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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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3筆)

六、推動師於培訓期滿通過考核,並簽署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聲明書(附件一)後,由本局授予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證明。
前項證明有效期間為三年,推動師得於有效期間屆滿一個月前,依第七點規定完成一處輔導社區之備查或累計達一百五十分以上之輔導積分者,填具換證申請書(附件二),向執行機關申請換發證明。
前項備查規定,其備查申請書應包括輔導社區範圍、概況、所有權人意願、說明會資料與辦理情形等內容,其詳細內容另於備查申請書範本訂之。
第二項所稱之輔導積分為推動師接受本局指派辦理社區定點輔導,同一推動師輔導同一社區之輔導積分以五十分為限。
推動師對新北市之都市更新推動貢獻卓著者,得另由本局聘任為新北市榮譽都市更新推動師或都市更新顧問。

六、推動師於培訓期滿通過考核,並簽署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聲明書(附件一)後,由本局授予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證明。
前項證明有效期間為三年,推動師得於有效期間屆滿一個月前,依第七點規定完成一處輔導社區之備查或累計達一百五十分以上之輔導積分者,填具換證申請書(附件二),向執行機關申請換發證明。
前項備查規定,其備查申請書應包括輔導社區範圍、概況、所有權人意願、說明會資料與辦理情形等內容,其詳細內容另於備查申請書範本訂之。
第二項所稱之輔導積分為推動師接受本局指派辦理社區定點輔導,同一推動師輔導同一社區之輔導積分以五十分為限。
推動師對新北市之都市更新推動貢獻卓著者,得另由本局聘任為新北市榮譽都市更新推動師或都市更新顧問。

六、推動師於培訓期滿通過考核,並簽署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聲明書(附件一)後,由本局授予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證明。
前項證明有效期間為兩年,推動師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依本要點第七點規定完成至少一處輔導社區之備查,表明下列事項,向本處申請換發證明。
(一)輔導社區範圍、面積。
(二)輔導社區建築物之屋齡、構造、結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使用現況、戶數、所有權人數及意願。
推動師對新北市之都市更新推動貢獻卓著者,得另由本局聘任為新北市榮譽都市更新推動師或都市更新顧問。

本次修訂

八、推動師及推動人員應於開始協助社區推動都市更新時,檢具申請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向執行機關辦理輔導備查。
前項所稱之其他相關文件,包含輔導社區範圍、概況、所有權人意願、說明會資料與辦理情形或其他經執行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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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七、推動師應於開始協助社區推動都市更新時,向執行機關辦理輔導備查,經完成備查程序者,得依下列類型及輔導階段檢具備查函、輔導證明書(附件三)及相關文件,向執行機關申請獎勵金之發給:
(一)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設立都市更新團體推動都市更新重建事業(附表一)。
(二)依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整維補助要點)推動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附表二)。
(三)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執行原則推動簡易都更案件、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辦理重建計畫,或依新北市推動都市計畫內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提出申請並經市府審核通過(附表三)。
(四)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推動合法建築物重建事業(附表四)。
前項申請獎勵金規定不包括整維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
推動師接受本局指派定點輔導或依第六點規定完成備查程序後之案件,每次辦理社區輔導溝通得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附件四)向執行機關申請定點輔導費用計一千元整,同一社區定點輔導費用之申請每年度以十二次為限。

本次修訂

九、依前點規定完成備查程序者,得依下列類型及輔導階段,檢具備查函、輔導證明書(附件五)及相關文件,向執行機關申請獎勵金之發給:
(一)依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設立之都市更新會推動都市更新重建事業(附表一)。
(二)依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整維補助要點)推動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附表二)。
(三)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申請簡易都更案件、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辦理重建計畫,或依新北市推動都市計畫內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提出申請並經市府審核通過(附表三)。
(四)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推動合法建築物重建事業(附表四)。
前項申請獎勵金規定不包括整維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
推動師及推動人員接受本局指派定點輔導或依前點規定完成備查程序之案件,每次辦理社區輔導溝通,得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附件六) ,向執行機關申請定點輔導費用計一千元整。但同一社區定點輔導費用之申請,每年度以十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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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3筆)

七、推動師應於開始協助社區推動都市更新時,向執行機關辦理輔導備查,經完成備查程序者,得依下列類型及輔導階段檢具備查函、輔導證明書(附件三)及相關文件,向執行機關申請獎勵金之發給:
(一)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設立都市更新團體推動都市更新重建事業(附表一)。
(二)依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整維補助要點)推動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附表二)。
(三)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執行原則推動簡易都更案件、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辦理重建計畫,或依新北市推動都市計畫內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提出申請並經市府審核通過(附表三)。
(四)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推動合法建築物重建事業(附表四)。
前項申請獎勵金規定不包括整維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
推動師接受本局指派定點輔導或依第六點規定完成備查程序後之案件,每次辦理社區輔導溝通得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附件四)向執行機關申請定點輔導費用計一千元整,同一社區定點輔導費用之申請每年度以十二次為限。

七、推動師應於開始協助社區推動都市更新時,向執行機關辦理輔導備查,經完成備查程序者,得依下列類型及輔導階段檢具備查函、輔導證明書(附件三)及相關文件,向執行機關申請獎勵金之發給:
(一)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設立都市更新團體推動都市更新重建事業(附表一)。
(二)依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整維補助要點)推動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附表二)。
(三)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執行原則推動簡易都更案件(附表三)。
(四)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推動合法建築物重建事業(附表四)。
前項申請獎勵金規定不包括整維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
推動師接受本局指派定點輔導或依第六點規定完成備查程序後之案件,每次辦理社區輔導溝通得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附件四)向執行機關申請定點輔導費用計一千元整,同一社區定點輔導費用之申請每年度以十二次為限。

七、推動師應於開始協助社區推動都市更新時,向本處辦理輔導備查,經備查核准者,得依下列類型及輔導階段檢具輔導證明書(附件二),向本處申請獎勵金之發給:
(一)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推動都市更新重建事業或設立都市更新團體(附表一)。
(二)依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要點推動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附表二)。
推動師應以個人名義協助社區推動都市更新,不得以其他實施者身份進行整合,如有違反並經查證屬實者,得取消社區輔導備查及終止獎勵金發給之申請,並追繳該社區輔導備查案已領得之獎勵金。

本次修訂

十、推動師及推動人員依前點申請獎勵金之案件,如經本局查證屬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取消備查案,並駁回獎勵金發給之申請或追繳該備查案已領得之獎勵金。
(一)推動師及推動人員以實施者身分進行整合,未以個人名義協助社區推動都市更新。
(二)推動師及推動人員本人或其任職之公司、關係企業,為其所輔導備查社區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者(事業機構)、推動過程中委託之技術團隊,或與該實施者、技術團隊有委任、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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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八、推動師依前點申請獎勵金之案件,如經本局查證屬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取消備查案,並駁回獎勵金發給之申請或追繳該備查案已領得之獎勵金。
(一)推動師以實施者身分進行整合,未以個人名義協助社區推動都市更新。
(二)推動師本人或其任職之公司、關係企業,為其所輔導備查社區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者(事業機構)、推動過程中委託之技術團隊,或與該實施者、技術團隊有委任、僱傭關係。

本次修訂

十一、為協助社區組成都市更新會推動都市更新事業,推動師及推動人員得自行遴選輔導社區,或接受執行機關媒合有輔導需求之社區,協同建築經理公司、銀行、營造廠等協力廠商進行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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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九、為協助社區推動自力更新或整建維護事業,推動師得自行遴選輔導社區或接受本處媒合有需求之社區。

本次修訂

十二、推動師及推動人員有下列情形者,本局之處理如下:
(一)告知民眾錯誤資訊或法令規定、提供本局錯誤資料,得處以書面警告。
(二)推動師及推動人員如有違背善良風俗,悖離都市更新推動宗旨及損及新北市政府聲譽之情事等,得取消其推動師或推動人員資格。
推動師及推動人員受書面警告達三次者,應取消其推動師或推動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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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十、推動師有下列情形者,本局之處理如下:
(一)告知民眾錯誤資訊或法令規定、提供本局錯誤資料,得處以書面警告。
(二)推動師如有違背善良風俗,悖離都市更新推動宗旨及損及新北市政府聲譽之情事等,得取消其推動師資格。
推動師受書面警告達三次者,應取消其推動師資格。

本次新增

十三、專業機關(構)、團體有下列情形者,執行機關之處理如下:
(一)若辦理培訓有超額收取費用、不實廣告或揭示等情形,得處以書面警告,受書面警告累計達3次者,得撤銷其資格。
(二)若有辦理不善或財務運作發生困難之情形,得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得撤銷其資格。
(三)未妥善保護參訓人員之個人資料,如有詐欺、虛偽不實或違法侵權行為,經查證屬實,得撤銷其資格。
(四)若有謀取不正利益、悖離都市更新推動宗旨及損及新北市政府聲譽之情事等,經查證屬實,得撤銷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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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十四、推動師及推動人員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支應。
本要點之獎勵金,以本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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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十一、推動師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支應。
本要點之獎勵金,以本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